所在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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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专科录取批次,执行生源地的最低投档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院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男女生比例和民族成份不限。

  第十二条 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我院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某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好、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向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院师范类专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2017年我院对当地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联考成绩予以认可,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符合我院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院发给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公章,新生持我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