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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本科综合类中外合作办学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基于高考成绩基础上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学校测试。学校测试将重点评价考生的基础知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学习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学校测试成绩合格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生高考成绩占60%,学校测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学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成绩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我校组织的学校测试的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语言为中文、俄文。对于零起点俄语基础的考生,学校引进莫斯科大学俄语优质教学资源,入学后实行先期强化语言培训,后续循序渐进地浸入式的俄语教学方式开展语言教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生源地招生部门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都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