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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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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1)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今年暂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今年暂无单科成绩要求。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招办咨询电话等。

  ( 7 )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开始前,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我院审核。

  A、艺术特长生:在县(区)级及其以上单位文艺汇演中获得奖项的考生;器乐考级获得8级及其以上证书的考生;

  B、体育特长生: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或在县级及其以上单位体育单项竞赛中获奖,或团体项目获奖,本人为主力队员;

  C、技术创造:有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技术发明创造或技术更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D、技能竞赛:在校级及其以上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的考生;

  E、思想品质方面:被校级及其以上单位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或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方面受到校级及其以上单位表彰的考生。或在中职学习阶段,有突出表现,经所在学校推荐、并经我校招生办认定的考生。

  F、学习成绩:在中学学习阶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单科考试文化成绩、专业理论成绩、或在春季高考技能考试中实践技能成绩比较突出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