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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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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纪检部门监督、招办具体执行的体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执行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福建省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顺序投档录取时,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投档分相同的,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投档规则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向社会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没有加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