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夏季高考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出现志愿计划数不对等、总分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高低顺序进行专业投档,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美术类各专业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按照考生综合分数(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山西、黑龙江、天津、广西、福建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根据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按照考生综合分数(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优先原则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春季高考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进档考生中,学校分类别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