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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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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地区、台湾学生、新疆高中班以及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