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省外本科招生计划约占本科总计划的20%。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同分考生录取原则: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的专业,专业课成绩相同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凡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2、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3、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线;4、舞蹈学专业考生身高标准为男生1.70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1、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须取得邢台学院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河北省体育类专业考生,其专业课成绩采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需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其他省(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考生,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和录取办法。
河北省艺术类专科专业,在进档考生中按照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需慎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