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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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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实行“学院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专业级差和分数级差,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八条 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同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实行专业调剂,学生入校后可以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第九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条 我院非英语语言类专业的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艺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