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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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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
本科艺术类公办

招生政策

  第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在60分以上。
  第十二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
  第十三条 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