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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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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享受教育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依次进行专业安排,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第十八条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选测科目中的必修科目等级,若相同则比较另一门选测科目,若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俄语专业仅招收俄语或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和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其它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统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