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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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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8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电子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