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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规则: (1)浙江省:普通类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专业录取规则;普通类本科平行录取批次,学校按照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的计划数直接予以录取; (2)上海市: 本科提前批次以及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专业录取规则; 本科普通批次,学校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同一专业组内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在该“院校专业组”进行调剂录取。对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同分考生以及专业调剂考生,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4)除上述省份以外的其他省份:学校在涉及到的相关省份所有招生批次的专业录取均采用“级差分”原则,专业级差分为2、1、1、0、0。 (5)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3.学校在专业录取时认可已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对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根据学校专业录取规则,结合考生所填报专业身体条件要求以及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对专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同分考生(上海除外),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依次进行比较予以录取。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调剂录取规则(上海除外):学校结合缺额计划专业的录取最低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根据调剂考生投档成绩高低,结合缺额计划专业的最低分依次进行调剂录取。

  二、提前批次公安类专业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结合考生身体条件,按缺额计划数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结合考生身体条件,进行征集志愿。 普通本科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普通本科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未完成的缺额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 经过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学校将未完成计划调配至其他省份。

  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市)招办规定为准。

  四、学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级,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高水平运动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