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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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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综合素质高、有文、体专长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夏季高考相同分数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春季高考相同分数下优先考虑技能考试分数高的考生。

  (2)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