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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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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C档)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3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 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的,有总分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否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及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统考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数学、语文、英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生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符合专业调剂的条件并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若不符合专业调剂条件或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征集志愿按各省招办的统一规程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百分制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40+(术科统考成绩/300)×60,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及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自主招生章程。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