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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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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
本科其他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我校面向招生相关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除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外语课程授课以英语为主,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类考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 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我校在施行顺序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施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5%以内。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总分(实考分数)相同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