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六条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对每位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上海市生源在选考科目相同的专业组内允许调剂,调剂时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浙江省生源按轮次投档到专业,专业间不能调剂。
我校高职本科各专业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专业志愿中填报有高职本科专业,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可调剂录取到其它未录满的高职本科专业。
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它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考生虽服从专业调剂,但其专业志愿中未填报高职本科专业,所报专业无法满足又无法调剂到其它普通本科专业时,考生自愿放弃调剂到高职本科专业的,或者无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考生意愿的;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艺术类校考省份各专业录取原则:
(1)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分数指折算后的综合成绩);
(2)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若综合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为鼓励文化成绩优秀的学生报考我校,在填报我校的考生中(不分专业),文化、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排前三名者优先择优录取;
(4)有关专业调剂、退档,参照本章程第十七、十八条。
第二十条艺术类非校考省份各专业录取原则:
(1)承认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当地艺术类本科线,专业成绩统考(联考)合格,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按学校“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
(3)有关调剂、退档,参照本章程第十七、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
(1)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按公示所享受高考文化成绩优惠分值分类录取;
(2)在文化成绩达相应优惠分值的同类考生中,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对已合并调整录取批次的省份,文化课成绩要求按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
第二十四条对各类加分考生,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