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一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8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三校生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双语考生入校后,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文化课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等专业须有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音乐教育、音乐制作专业须有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十七条 《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双眼矫正视力1.0以上,无色盲色弱。《汉语》专业男女比例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十九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