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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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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
本科医药类公办211工程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采用实考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考生专业,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外,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理工类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数学、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理工类须一门为物理、另一门为化学或生物,文史类须一门为历史、另一门为地理或政治,等级须达到AB。采用实考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考生专业。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等级和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理工类物理、化学或生物、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历史、地理或政治、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条 浙江省和上海市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详见附件)。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和专业调剂时,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四年制专业除外)、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我校医药学类专业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者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