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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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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
专科(高职)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八条 录取优先原则

  北京:按照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外埠: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2、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按专业侧重不同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