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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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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的院校志愿顺序(平行志愿同批次出档的视为同一顺序),按学校确定的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分者优先”的原则录取。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及分数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用80009单独代码进行招生。采用“2+1.5+0.5”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我校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详细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和学籍管理规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咨询。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和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统考成绩的体育类和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投档原则:同类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40%和术科成绩的6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非广东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时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