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广西
3880人关注
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专科(高职)财经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