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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体检标准

新生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