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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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收费标准

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一)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医学类(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藏医学、藏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中药制药、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学年;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

  (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参照甘价费〔2006〕120号);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预科期间学费、住宿费按照宁夏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收费标准执行,预科结束后按就读专业缴学费。

  (三)专科专业学费(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针灸推拿、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中医学、中医骨伤、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

  (四)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五)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和平校区1100元/生·学年(4人间);定西校区、甘南校区800元/生·学年(8人间)、 900元/生·学年(6人间)。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等,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入学前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校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