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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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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
专科(高职)艺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高考加会考的录取方式,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山东省录取时,在山东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鼓曲、评书)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确保高考报名信息中所填报的电话畅通,随时能够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