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综合考虑相关单科分数等因素确定。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
第二十二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招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浙江省、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行高考改革,不再分文理,考生的志愿填报、排序规则、投档规则、录取方式等按照相应省(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专业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儿科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纳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者,分阶段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其中,兆泰班为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卓越医生教学改革试点项目招收的临床医学(“5+3”一体化)改革试点班,2012年11月,教育部批准我校成为全国首批卓越医生试点项目高校,2014年学校启动首批卓越医生班暨临床医学(兆泰班),采用了全新的育人模式和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创新型卓越医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如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录取时以国家、山西省有关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