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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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
专科(高职)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体能测试和面试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分数线;非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公安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顺次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非公安类专业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录取期间,学院可以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类院校及相关专业在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所有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凡是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