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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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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本科语言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陕西省招生,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二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各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无要求,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科目等级排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的必须达到所在省对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本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翻译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