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实考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文综、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顺序按照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八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报考所有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法语且具备良好英语水平的考生可报考翻译(本地化)、翻译(汉英法)专业。
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本地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其他外语类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均应按学校课程设置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报考英语(“英+西”复语)、土耳其语(“土+英”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汉英法)专业,原则上要求高考外语口试成绩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符合上述要求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考生按照第十五、十六条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先比较相关科目分数,再比较两门选测科目等级(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
上海市、浙江省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以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