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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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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安排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2.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精神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眼视光学、运动康复不予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

3.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4.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6.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护理学专业。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肝功能异常、肢体残疾、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8.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在高考录取材料和体检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