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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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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委
专科(高职)艺术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十省(市、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注: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