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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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招生工作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章程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要求;若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录取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并且其他条件相当又不能同时录取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综合排序,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专业对语种不限制。
第十六条 按考生成绩和报考志愿专业顺序确定录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