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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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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批次/段次)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学校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色觉异常包括: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因专业培养需要,对于有色觉异常的考生,我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检验技术(四年制)、医学影像学(五年制)、药学(四年制)、护理学(四年制)、预防医学(五年制)、儿科学(五年制)、康复治疗学(四年制)、医学影像技术(四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四年制)、应用物理学(四年制)、助产学(四年制)、临床医学(三年制)、口腔医学(三年制)、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医学影像技术(三年制)、医学检验技术(三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三年制)、护理(三年制)、助产(三年制)、药学(三年制)。

  考生应结合本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卫生信息管理)专业,要求85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浙江省生源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非浙江生源录取方式: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未被所填报志愿专业录取的考生,如服从调剂,择优调剂专业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对“三位一体”、“专升本”、“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