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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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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体检标准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的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执行,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体检标准,慎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