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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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