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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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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各专业志愿间录取无分数级差。

  (四)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五)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六)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