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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本科语言类公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1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广东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学校将所有出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高考排位前者优先,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对外省考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将所有出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原则排序,没有明确排序原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参考单科成绩排序:

  1. 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

  2. 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外语-语文。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额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⒈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只从我校校考合格考生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调节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⒉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校考复试成绩/术科校考满分×70+高考文化科成绩/高考文化科满分×3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⒊ 对报考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校考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校考复试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4. 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术科统考并取得合格资格,在其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科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科成绩×4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5. 对广东考生,我校艺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与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校在江苏省的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及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