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科学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安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并依规对招生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合理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湘南学院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建队要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在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并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校考专业合格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艺术专业成绩认定和成绩排序规则:①在湖南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执行湖南统一划定的专业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在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则再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限分,数学成绩计分按各省规定办理;③在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艺术专业成绩认可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成绩,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④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计划不能调整时,可认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高考分数优先的“高考分数清”规则拟录专业。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系统院校子系统”,按“高考分数清”规则设置自动分档。第一步,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按第十六条执行、体育类专业投档成绩按按第十七条执行)降序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第二步,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拟录专业;第三步,按照高考分数排序、专业志愿拟录完后,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和没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再按投档成绩排序,优先安排与其专业志愿相适或相近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除外)。投档成绩确定、优惠加分和降分投档等均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文件规定执行,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江苏省和内蒙古投档与录取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音乐表演、护理学、旅游管理、舞蹈学和护理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深造和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且成绩入围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无统一测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外]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后,须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志愿;学校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拟录。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距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一本控制分数线下15分(含15分)内[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