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2014年首都医科大学招生政策
一、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右安门校区,地址为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校区,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首都医科大学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第九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本科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会考科目和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录取专业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三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是本硕融通,整体素质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 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有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七年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原则上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医学类专业;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
第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农村基层定向班作为特殊类型的招生,面向北京市的全体考生,为确保按考生定向志愿录取,在本科二批次录取之前学校即开始录取,因此,只录取将我校填报为二批一志愿A校且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招收的三年制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面向定向单位所在区县户籍的考生,其中山区、半山区定向生必须为所在区县农村户籍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进行。预录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考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本科和专科农村基层定向班,单列学校招生代码为1099。
第十九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三年制护理专业(宣武医院定向班),面向北京市户籍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校本部进行。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宣武医院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在燕京医学院进行,住顺义校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照“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录取,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和专科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新疆民族预科生,招生类别为“民考汉”,考生录取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录取专业转入我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上课地点在燕京医学院(顺义校区)。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1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201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的北京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我校2014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简章》。
第三十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简章
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简章
为逐步解决农村地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使北京农村地区的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和培养,从而加强首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首都医科大学受北京市卫生局委托招收“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定向班”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北京山区、半山区农村户籍的考生,招收山区、半山区定向生;另一类是面向北京郊区县考生,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定向生。
一、培养目标:
“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承担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用型的专科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
趋向全科医学的临床医学三年制专科人才。在 “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理念和多种临床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参加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2、山区、半山区定向生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5个郊区县农村户籍的考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生为户籍在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延庆县8个郊区县户籍的考生。
3、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4、专科会考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校对考生提出的要求。会考科目为物理、化学,成绩等级要求为C、C及以上。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的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校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所在乡镇的考生。
“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的预录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
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教学过程在首都医科大学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进行。临床阶段教学在首都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区县二级综合医院)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
山区、半山区定向生培养期间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毕业:
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毕业证书。
九、学生就业:
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生局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生局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十年。
本招生简章尚未尽事宜以2014年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三、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种类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科研创新、学习进步、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者,均可按评选规定参评各项奖励,获奖者将依据《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奖励,设立奖项有:
一、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5%)
2.优秀学生干部(3%)
3.优秀毕业生(15%)
二、综合奖学金:
1.金奖(10名)
2.优秀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25%,高职高专15%)
一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5%,高职高专3%)
二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8%,高职高专5%)
三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12%,高职高专7%)
三、单项奖学金(合计不超过9%):
1.科研创新及学习进步奖
2.社会工作奖
3.文体活动奖
四、专项奖学金:
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一等奖(20名),二等奖(40名)。(仅限临床专业北京远郊定向班学生和专科定向班学生)。
五、国家类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按上级部门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上级部门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仅限经济困难生参评)
3. 国防生奖学金(全体国防生)
六、其他奖学金
1.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2.社会捐助设立的奖项以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四、首都医科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途径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 北京生源需持材料:《入学通知书》和《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且证件在有效期之内。
2. 外地生源需持材料:《入学通知书》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2份,复印件1份,公章清晰有效,公章必须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村委会公章无效,有盖章人员的签字和联系电话)。
3.凡持上述材料者,即可通过困难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在无法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必须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以补充应缴纳的学费。
二、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学生,外地生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人均生活标准,北京生源需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三证之一,且证件在有效期之内,均可提出困难申请。申请困难生资格,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黑色签字笔书写)。
2.北京生源学生原则上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之一,且证件在有效期之内。
3.外地生源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1份。
4.对于申请认定为特困生的学生:如单亲家庭或孤儿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父母一方为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父母一方长期重病者,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区二等甲级医院以上(含二等甲级)相关医疗证明;为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入校前已接受社会资助者,应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
5.困难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学期进行复核。
三、勤工助学
具有我校困难生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校按文件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四、其他资助项目
1.国家助学金:按照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学生,具有我校当年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能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乱纪行为;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经学院上报,由学校审核评定。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4500元/年)和二等国家助学金(2300元/年)。
2.社会助学专项基金:凡我校正式注册的、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学生,可参评其他助学专项基金,如“爱心成就未来”、“学子阳光”、“新长城助学项目”等。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的银行贷款,它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担保或抵押。生源地贷款办理方式便捷,还款形式多样快捷,且还贷年限较长。原籍已开展生源地贷款的新生,必须在原籍贷款,具体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请参考《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向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咨询。
六、国家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为被我校认定为困难生资格,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法在家庭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在校学生。
2.贷款方式及金额: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额度为6000元。
3.贷款材料:
(1)申贷学生凭《入学通知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外地生源)或者《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之一(北京生源)、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于开学报到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未满18周岁学生和已婚学生还需另外提供《家属同意确认书》。
4.还款办法:
(1)助学贷款在学生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毕业后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2)如借款学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有权在相关媒体曝光不良记录。
(3)提前还款时必须贷款学生本人亲自前往北京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不得请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