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汇总

文/我爱你
专题: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下文是遵义医科大学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详情,供参考查阅!

遵义医科大学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大学专业学费(每年)年份学制
遵义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41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类41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护理学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康复治疗学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医学检验技术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信息工程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医学影像技术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应用心理学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制药工程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助产学42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临床药学42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临床医学450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儿科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法医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精神医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口腔医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临床医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麻醉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医学影像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预防医学450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商务英语571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生物工程571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护理学638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临床医学638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药学638020194
遵义医科大学口腔医学638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临床医学638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医学影像学638020195

遵义医科大学奖学金设置情况相关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重)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达85分以上,德育分9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提出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12月底以前进行总结,将评选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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