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违纪当场进行认定,经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回签字确认,签署考试答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告知或送达被处理人。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高考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高考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高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高考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高考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高考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高考考号等信息的;
1.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有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参与团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