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舞蹈类、播音类和编导类专业省统考即将拉开序幕。考前提醒大家先来看看有哪些注意事项。
湖南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时间安排已确定,具体如下:
一、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19日-30日进行。
二、舞蹈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19日-30日进行。
三、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4日进行。
四、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9日-11日进行。
五、编导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12日进行。
六、表演类(服装表演)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12日-15日进行。
七、表演类(戏剧表演)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1月29日-12月4日进行。
八、书法艺术和书法教育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5日进行。
九、摄影摄像类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5日-7日进行。
十、服装类(职高)专业省统考定于2021年12月4日-8日进行。
其他详细信息,如报名缴费、考试地点、笔试(面试)时间安排等考试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http://jyt.hunan.gov.cn/sjyt/hnsjyksy/)、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hneeb.cn/hnxxg/)、湖南考试招生微信公众号(hunan-zhaokao)等。
1.考生不得穿着校服、制服(含培训机构统一定制的服装)以及佩带校徽、手表和饰品等参加面试。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场所的秩序,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受身体健康监测后,体温正常才能进入考点候考。
2.做好个人疫情防护,进入考点、考场前须始终佩戴口罩(身份核验时除外),面试时不得佩戴口罩。进入考点后建议考生及时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3.考生须按《专业考试证》中规定的单元时间参加面试,提前30分钟候考,未按规定时间检录和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播音类面试每天有四个考试单元,考生须在安排的单元时间参加面试,要特别注意考试时间和检录时间。
4.考生凭专业考试证、身份证以及《2021年艺术统考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登记表》经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监测、安全检查以及身份核验后,才能进入考试区域(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区、检录区、考场和考试期间专用的卫生间等,下同)候考。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须完成全部面试考试科目后,才能离开考试区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只能携带考试证件、黑色签字笔、乐器、道具、曲谱等规定的考试用具,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试区域。考生参加专业考试所需的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试区域属于考试行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摄影摄像设备、计时工具等)进入考试区域属于考试违纪行为。考点不提供手机存放管理服务,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试区域,一旦在考试区域内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一律按处理。
6.面试时,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按照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及时参加考试,遵守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弹唱,不得在考试区域内逗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在考试区域附近逗留。
7.面试时,考生只能报自己的流水号,不能报自己的姓名和学校,也不得介绍姓名和学校,不得携带证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奖状、作品或是其他文字材料,不得朗读暗示自己身份的作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
8.面试时,通过机读身份证核验身份后,计算机随机分配考室并进入相应的候考区,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前往各自考室,进入考室前,须在本考室外取得流水号并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进行面试。
9.舞蹈类和播音类面试时,考生须按《专业考试证》要求着装,否则视为“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音乐类、舞蹈类和播音类面试时将进行人脸比对,考生一定要按照考试规定淡妆应考,如果因为化妆问题影响人脸比对失败进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10.笔试时,考生进入考室,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签字笔、直尺、垫板、无封套橡皮以及考试证件,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室。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室属于考试行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摄影摄像设备、计时工具等)进入考室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11.特别注意:音乐类笔试、舞蹈类笔试、编导类的影视作品分析考试开考前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编导类的综合知识及命题编写故事考试和播音类的普通话基础知识及其综合运用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
12.考试全程电子监控,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