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招考对象为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今年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
(一)政治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二)学历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资格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四)身体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
(五)年龄条件。报考科级副职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科级正职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其他条件。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不能通过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