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就业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定向就业招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到农村及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定向范围是教育基础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
定向范围: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国防军工、解放军等系统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中央部门所属的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等高等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远洋捕捞生产、气象台站、盐场、劳改劳教场所、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
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