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分。高考加分项目:烈士子女;服役期间取得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含台湾户籍)考生。
增加20分的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增加10分的项目
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按照全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规定,除了在统考总分的基础上,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政策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二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三是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最后一项符合条件的考生是应届高中教育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可在高考录取时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