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1)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万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影响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堪称古代世界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
(1)是近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西方法律大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及诉讼原则,甚至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来源于罗马法。
(2)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
(3)罗马法的影响还波及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和日本的民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