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633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第二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条 招收男女比例
所有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第四条录取规则
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两类分开划线,按类分批次分开投档。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
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原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考生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如考生选择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五条 定向招生(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招收对象为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且在该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并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含中职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总医院)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毕业证书内页加注有“定向基层医疗机构”。
第六条 福建医科大学高职本科贯通项目
招收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招生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学籍管理,转段本科后由福建医科大学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同负责。
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学制为“3+3”年,其余高本贯通项目专业学制为“3+2年”。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须参加福建医科大学组织的中期转段学业考核,学业考核合格并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并进入福建医科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阶段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专科起点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中期转段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语种
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之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指导意见选择符合体检标准的专业报考。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我校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眼视光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预防医学、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等十三个专业不予录取;患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我校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预防医学、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等十七个专业不予录取。考虑学生就业情况,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我校专业。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不符,隐瞒不予录取相关疾病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收费标准
学费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的各项收费文件制度(闽价费[2012]356号、闽价费[2018]190号等)执行,医学类专业6600元/生.学年,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实际公布为准。住宿费依据文件(闽价费〔2012〕567号)根据学生实际入住情况收取。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条转专业及学历文凭
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闽卫院教〔2021〕98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符合文件规定者,经审定后方可转专业。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一条 监督和保证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学校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我校网站查询本人录取情况。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寄发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奖励及资助政策
为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已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新生入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完善和规范的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邮 编:350101
联系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
第十五条 附则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章程授权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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