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Gansu Forestry Polytechnic。
第五条 学院代码:1283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条 学历证书: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38-2110805
学院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大道200号(校区)
甘肃省清水县泰山路12号(清水教学点)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类型有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五年一贯制转段录取、普通高考录取和单考单招录取等五种形式。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三条 2023年学院计划面向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四川、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河南、内蒙古、湖北等省份招生。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2023年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下达计划为准,招生专业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进行录取;学校分为高职(专科)批特殊类、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高职(专科)批其他批次录取。录取工作本着“尊重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中职生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五年一贯制转段升学考核包括文化素质考核、综合评价考核、面试3个环节。学院转段录取严格遵守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转段升学考核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参加2023年我省高考或中职升学考试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和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可参加学院2023年单考单招录取。单考单招录取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改委(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学费标准为:4500元/学年,住宿费:8人间800元/学年;4人间11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奖助贷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约为3300元),学院奖学金和先进个人奖等,符合条件可参加评选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8-2110668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现代农业技术、园艺技术(果树蔬菜方向)、种子生产与经营等三个专业考生录取后在清水教学点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由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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