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黑龙江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具体内容大家以官方通知为准。
(一)考生户籍属黑龙江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黑龙江(久居是指出生落户黑龙江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二)考生父或母属黑龙江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黑龙江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高考考生父母双方为黑龙江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
(五)高考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原户籍为黑龙江),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高考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黑龙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高考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黑龙江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黑龙江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黑龙江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1.非黑龙江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户籍为黑龙江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高考考生,凭外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申请报名(招考机构应将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3.在黑龙江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居住地招考机构申请高考报名。
4.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报名事宜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