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在中央机构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掌政事,为“百官之长”。其职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长官。
御史之名,在西周官职中就存在了。在古语中,史是掌管文书的官吏的通称,御史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是御史之长。至秦时,遂成为负责纠察职能的最高监察官吏。这是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端。
秦时,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中丞的职权,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君主的一切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因为居殿中办事,故曰中丞。其下御史若干名。御史也称侍御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书。在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称监御史。秦朝用御史监理诸郡,察举地方上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不属于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属于御史台、受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管理。
可以看出,我国的封建监察制度,在秦时尚属初创阶段。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具有纠察的职能,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仍负责行政事务,而不是专职监察官吏。他们的职责和活动方式,以及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似乎也缺乏明确规定。
这固然有文献散佚的原因,也和当时这一制度还属于初创历史阶段有关。但是,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却构成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1、创皇帝制:君主制是秦朝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秦王嬴政称帝,并且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2、中央制度:以战国时期的秦国官制作为基础,进行调整和扩充,建立新的政府机构。
3、法律制度:秦朝实行以法治国,严密且严苛的法律制度成为了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
4、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李斯的郡县制度主张,把全国分成多个郡,皇室任免郡县的主要官吏,这些郡作为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