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1.过分袒护
孩子出现错误,有人教育,这个时候,父母不能过分袒护,你可以护孩子,但是不能过分,否则孩子过分被保护受不到他人教育就会变得养尊处优。
2.过分满足
孩子的要求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家长在孩子提出要求后,要想一下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的,必须拒绝,养成孩子伸手就有的习惯。
3.过分注意
孩子的世界就是他的世界,你的世界就是你的世界,你们可以有交集,可是,也不要完全注意孩子的世界,可以让孩子有自己的小空间,放松一些,也是好事。
4.过分特殊
在家庭里,所有的成员都是一样的,没有这个人特殊,那个人受苛的,所以,不管是孩子,还是老人,都不能搞特殊化,否则孩子就觉得比他人高一等的不良。
5.过分代替
孩子的事情,得由孩子自己做,这点大人们都有一些认知,可是,还是有好些家长把孩子的所有事做了,过分代替是非常扭曲的教育方式。